查看原文
其他

运用预重整的几点意见

刘涛 轻声细语聊破事
2024-12-12

文章来源: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

预重整其实质就是庭外重组的一种特别形式,即司法审判职能提前介入困境企业的纾困救助过程中,通过指定专业的组织或机构对困境企业的财务状况、财产状况、负债情况、经营情况、内部管理架构、市场竞争力等各项事务的调查梳理,对困境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以及重整的可能性做出相应的评估,并在评估的基础上决定困境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并依此采取必要的纾困措施。


目前,虽然预重整适用于困境企业纾困已属比较热门司法实践现实,但其适用的主要作用并非单纯考虑救助困境企业,更多是基于避免贸然进入重整程序导致重整期限过长,或者为避免重整不成但因存在诸多不宜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导致法院进入进退两难的境况。因此,如何妥善运用预重整制度对企业展开相应的纾困救助就显得愈加重要。由于当前我国预重整制度缺乏相应的立法依据,实务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诸多困惑。


结合德恒郑州律所破产及预重整业务(包括未进入法院的庭外重组业务)丰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虽然法院会在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决定书中列明部分临时管理人的职权,但基于预重整制度立法缺失,临时管理人进驻项目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协商机制”,该项机制贯穿整个预重整期间(接管、调查、评估、招募投资人、编制预重整方案等)。协商的相对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股东、行政职能部门等等所有涉入其中的各类主体;法院在预重整期间主要担负的是对各方当事主体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职能。为更好的处理预重整事务达至理想效果,在预重整程序中,建议从业者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努力限缩前期调查工作周期

预重整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对债务人企业的调查是基础,详尽细致的调查结果对企业的重整价值识别非常关键。临时管理人是整个调查工作的主导者及实操者,专业能力是必须,但也要加强和债务人及其实控人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一切可利用的群体及资源,加快调查节奏,为后期招募投资人、协商、谈判及编制预重整方案等工作省出时间。


公开招募为主,定向招募辅助,多种

方式招募投资人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尽快对企业重整价值做出识别。若企业具备重整价值,及时发布招募投资人公告,发布平台主要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招募投资人应当考虑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利用存在业务合作的投资机构、基金平台等定向寻求潜在投资人,并开展相应的接洽谈判工作。为避免不必要的执业风险,无论公开招募还是定向招募,最终都会通过公开程序安排意向投资人参与预重整。


投资人参与预重整工作的基本流程为:临时管理人发布公告——意向投资人报名(交纳保证金)——签订尽调协议,意向投资人展开尽调工作——根据尽调结果,意向投资人确定投资意向(继续参与or不参与)——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出具初步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确定预重整投资人(若存在两家以上意向投资人,需要通过评审确定一家正式预重整投资人,一家备选)——沟通、谈判——编制最终预重整方案。


信访维稳处置

基于破产程序本身为概括性、综合性的统一执行程序,涉及债务人的各项矛盾皆会在其间展现,预重整也不例外。一般情况下,当前的困境企业纾困过程中,涉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可能都会伴随相应的信访压力,尤其是小额债权人(如:养殖散户、民间小额集资户、小商铺购买人、消费性购房人、职工等,该部分债权人的特点:债权额度小、债权人比较集中、秩序意识不强、容易情绪化、收入水平偏低等)。针对该项维稳事宜,首先,建议法院和属地政府提前做好沟通,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该类事宜的接访及维稳工作,法院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其次,临时管理人加强和该类债权人之间的沟通,做好解释工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用债权人微信群、电话、短信等通讯手段答疑解惑,必要时面谈沟通协调,找出代表人物重点突破等),及时化解矛盾,最大限度避免信访事件产生;再者,必要时,人民法院在和临时管理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助临时管理人对债权人开展安抚工作(注意,在此方面,法院应避免成为面对债权人的主导方,即便参与,也应属于协助临时管理人)。当然,对于违法信访,屡劝不止的行为,有权机关也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避免因姑息造成事态发酵升级。


预重整程序退出机制

当预重整工作结束,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法院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此时会产生两种结果,其一,企业不具备重整价值或重整可行性,终结预重整程序,案件彻底结束;其二,企业具备重整价值或重整可行性,终结预重整程序,同时裁定受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申请。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简单。实践中会存在一种情形,企业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或虽具备重整价值但因某利益群体诉求过高难以满足导致重整不具备可行性,但若贸然终结预重整程序又会引起其他利益群体不满。此时,如何妥善终结预重整程序就显得非常关键。对此,我们的意见是,及时召开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将预重整方案提交会议审议表决。若因预重整方案经表决不通过而终结预重整程序,可最大程度避免因预重整不成功给法院引来后期需解决的矛盾。


债务人涉刑或逃废债务的处理

破产程序本身并不是企业涉刑或逃废债的诱因,因此,在预重整程序中,即便发现企业存在涉刑或逃废债务的情形,也不一定必然导致预重整失败。决定企业是否能够继续开展(预)重整工作的关键还在于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可行性上面。对于债务人涉刑或逃废债务的情况的处理,应当结合预重整工作是否继续开展作为基础。

(一)

若继续开展预重整程序,尽可能避免因追究相应责任主体刑事责任导致(预)重整失败,若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也应最大限度避免因采取强制措施而致使(预)重整工作功亏一篑;对于逃废债的情形,若不影响后期重整工作开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前述处理,民事责任的承担可由临时管理人出具处理意见,代表债务人向相应责任主体追收,或进入重整程序后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取回权等措施追收。

(二)

若认为企业本身不具备重整价值或不具备重整可行性,直接终结预重整程序,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出具司法建议,由公安机关最终决定是否追究相应责任主体刑事责任。

当然,基于预重整事务本身的复杂性,若欲做好预重整业务,并达到完美的效果,笔者认为,单靠上面几点意见远远不够,其根基还应在于加强从业者自身专业知识储备,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丰富的案件处理实践总结经验,并将相应经验反哺于后续的实务操作,这才是成功处理预重整业务的王道之举。

编辑:李孟雪

● 团队介绍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是从事企业重整、庭外债务重组及破产清算等业务的专业团队,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夯实。团队负责人郝建礼和刘涛律师,从事破产业务已达二十余年,在该业务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专职成员20人,其中14人拥有硕士学位,12人为中共党员,整体专业性、组织性、纪律性和凝聚力突出。

截止目前,德恒郑州律所已承接破产类案件五十二起(包含三起合并破产案件,其中一起为圣光集团二十三家企业合并重整;十二起重大复杂房地产企业案件),目前已办结案件四十四起。案件类型涵盖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
声明:

1、本文为原创文章,若需转载或引用,请于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及出处。

2、“轻声细语聊破事”微信公众号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创建并维护。

3、“轻声细语聊破事”微信公众号所发布文章都为原创作品,文章不要求太过高深的理论,但需要结合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利用简单的文字描述那点破事,借助轻松的语言解读其中的疑难。

4、诚邀有兴趣谈谈自己那点破事儿的同仁加入,我们共同聊”破事”。期待您的观点。

往期推荐

1.主题分享//房企预重整操作流程

2.破产业务模块之预重整

3.关于破产业务的“热”与“忧“

4. 【德恒实务】“共益债务“借款的认定和优先顺位设置

5. 【德恒实务】执行不能的和解协议能否变更


你的赞和在看,我都喜欢!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轻声细语聊破事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